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2)京刑申61号
苏俊玲:
你因陈楚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本院(2021)京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楚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陈楚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所提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