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27(2018)晋07刑初54号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晋07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4857871-8,单位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旭东。

诉讼代表人刘利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股东。

辩护人李璐,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463803-4,单位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旭东。

诉讼代表人李德红,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刘旭东,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山西国联管业集团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国,山西晋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晋中检刑二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旭东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晋中检刑二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不再指控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旭东犯合同诈骗罪部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永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利子及辩护人李璐、被告单位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德红、被告人刘旭东及辩护人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山西榆次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2日,2007年8月以“山西榆次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山西国联制管技术有限公司”为子公司组建成立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榆次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变更“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其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是刘旭东(股份占89%)和刘利子(股份占11%)。山西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占97.7%,杨静伟股份占2.3%。山西国联管业有限公司之前经营正常,2012年给别的公司担保贷款受到牵连,代偿了近三亿左右的贷款,在西安又投资建厂,后来由于银行压缩贷款规模,公司资金短缺,刘旭东开始借高利贷两个多亿并支付高额利息用于维持公司运转,公司从2013年开始就日益亏损,公司及被告人刘旭东还采取了向各大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并将贷款用于偿还借款、利息、公司的日常经营。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以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取得银行巨额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至今仍欠银行本金54×××43.48909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当庭未发表意见。

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该公司对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的贷款有足够的抵押担保可以偿还,其损失的风险较小;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清徐农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减少、挽回上述三家银行的损失;三、各银行自身的原因也是导致本案的重要原因。综上,该公司作为大型民营企业,在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增加政府税收等方面做出了贡献,望从轻、减轻对该公司的处罚。

被告人刘旭东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不讳。

被告人刘旭东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根据国联管业的管理模式,被告人刘旭东并非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属从属性质的责任人,应从轻处罚;二、应收账款不能如期到账,加之银行抽贷、代为偿还等原因,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刘旭东主观上是为了维持公司运转和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三、被告人刘旭东认罪态度良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望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山西榆次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2日。2007年8月以“山西榆次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山西国联制管技术有限公司”为子公司组建成立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榆次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其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是刘旭东(股份占89%)和刘利子(股份占11%)。被告人刘旭东担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国联管业股份占97.7%,杨静伟股份占2.3%。被告人刘旭东担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给其他公司担保,于2012年代偿近三亿元左右的贷款,加之在西安投资建厂和银行压缩贷款规模,导致公司资金短缺,被告人刘旭东开始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用于维持公司运转,公司从2013年开始日益亏损。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旭东还采取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等十家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虚假的购销合同等骗取银行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并将大部分贷款用于偿还借款、利息及公司的日常经营。截至案发,共欠银行本金54×××43.489094万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2013年9日10日,交通银行山西分行给予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5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亿元组合额度包括5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或6250万元国内延期信用证,共欠银行本金9551.207万元。其中:

1、2013年9月17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人朱军先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0日,保证人是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2013年9月22日,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发放贷款2000万元,到期日是2014年9月21日,2013年11月5日,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发放贷款3000万元,到期日是2014年11月4日。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部分欠款,仍欠银行本金4999.0774万元。

2、2013年9月17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人朱军先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50%的保证金,保证人是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2014年3月9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与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2014年3月26日,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6000万元,到期日是2014年9月26日,收款人为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扣划3051.0824万元,仍欠银行本金2949.8402万元。

3、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与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了虚假货物收据,2013年10月29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人朱军先签订了《开立国内信用证额度合同》,2014年5月28日办理了人民币2500万元的国内延期信用证,20%保证金,到期日是2014年9月10日,保证人是山西中联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信用证到期后,交通银行山西分行扣划900.435556万元,仍欠银行本金1602.28944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出具的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情况

证实:2013年9月1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给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5000万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亿元组合额度包括5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或6250万元国内延期信用证。其中:

(1)2013年9月22日办理5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014年9月21日逾期并开始欠息,截至目前余额为4999.07万元,欠息2554万元。

(2)2014年3月26日办理6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50%的保证金,2014年9月26日逾期并开始欠息,截至目前余额为2949.84万元,欠息2559万元。

(3)2014年5月28日办理2500万元国内信用证,20%的保证金,2014年9月10日逾期并开始欠息,截至目前余额为1602.28万元,欠息842万元。

综上,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欠6551.19万元,欠息5955万元。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申请贷款相关资料。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民事起诉状、(2016)晋01民初332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我认可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不良贷款9551.19万元,我没有能力偿还,保证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担保公司也不愿意帮助我偿还银行贷款,甚至他们现在都自身难保,根本就没有能力去偿还上述贷款,所以我认可给银行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的这个严重后果。银行贷款全部是由我授权给杨某办理的,他们办理好所有手续,由我本人代表公司去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等相关手续,所有银行贷款发放下来后都进入我公司对公账户,都被我和李宁、杨红腾签字使用了。具体支出主要有偿还高利贷利息和本金、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保险、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通过杨红腾支付给各个银行的好处费用的,银行正常的相关本金、利息等费用,还有所有人的日常生活开支等相关费用。从2013年后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基本就停止了,只剩下偿还各种高利贷,银行贷款本息以及维持公司所有剩余各种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生活开支了。

二、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2013年10月22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王晖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给予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7000万元,保证人是山西青春玻璃有限公司、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晋中新大宇不锈钢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国联管业将其对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山西沁水国新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和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一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共欠银行本金6987.07768万元。其中:

1、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向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焊管的虚假理由,2013年10月22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王晖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1日,当贷款到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该笔3000万贷款转至山西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3000万元。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向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虚假理由,2014年4月22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刘红华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汇票2张,票面金额共8000万元,50%的保证金,保证人、质押方式同授信合同。银行如约承兑,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3987.0776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出具的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基本情况及情况说明

证实: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未归还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期限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1日,经查,自2014年10月21日开始欠本欠息。

银行承兑汇票8000万,占用该行授信敞口4000万,期限2014年4月21日至10月21日,经查,在该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10月21日到期垫款,垫款金额39921669.99元,欠本欠息。

该行已于2018年6月底将该笔债券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时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该行贷款本金69870776.8元。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申请贷款相关资料。

3、中信银行太原分行提供的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兑资料、贷款账户流水。

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616号民事判决书。

5、山西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收款单。

6、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中信银行太原分行于2013年10月22日给予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用途为购买钢管,到期日2014年10月21日,保证人为山西青春玻璃有限公司、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旭东。于2014年4月22日给予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8000万元,保证金金额为40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1日,用途为向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各支付4000万元货款。截止2016年10月31日,上述两笔业务在该行已全部逾期,尚欠本金余额共计69921408.2元,利息合计24536677.81元。些情况都属实,以银行的相关贷款资料为准,我都认可。资金流向情况我现在记不清楚了。

三、被告单位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2014年8月1日,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责人刘红华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给予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授信额度2000万元,保证人是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以向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虚假理由,2014年8月1日,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刘红华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票面金额2000万元,50%的保证金,保证人同授信合同。银行如约承兑,到期后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1996.0743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出具的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贷款情况说明

证实:截止2016年10月31日,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太原分行未结清业务共一笔,金额为19960743.70元。业务种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

2、中信银行太原分行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资料。

3、中信银行太原分行提供的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账户流水。

4、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于2014年8月1日给于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发放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4000万元,保证金金额为2000万,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日,用途为向山西杰源物贸有限公司支付4000万元货款,保证人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截止2016年10月31日,在该行已全部逾期,尚欠本金余额199610743.70元,利息6725894.57元,这些情况都属实,以银行的相关贷款资料为准,我都认可。

四、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于2014年1月26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冷厉签订《授信协议》,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保证人是山西中联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刘利子、国联管业公司以其所有的D820螺旋焊管生产线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向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为由,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2014年1月29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冷厉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该行如约向国联管业发放贷款,当贷款到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该笔贷款转至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账户,后转入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马上将此款汇入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在农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户,用于偿还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2467.3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关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情况的说明

证实:2011年1月,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始与

该行发生授信业务。

2014年1月29日,提款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8日。2014年9月开始出现逾期。截止2018年9月28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467.34万元,利息1366.53万元。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申请贷款相关资料。

3、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提供的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贷款放款账户。

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提供的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银行流水。

5、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于2014年1月29日给予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用途为向山西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到期日2015年1月28日,保证人分别为山西中联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刘旭东、刘利子、白洁,该笔贷款于2015年1月逾期,该行通过扣收中联钢保证金,陆续收回78.13万元本金,剩余本金2921.87万元,欠息632.07万元,对这些情况。这些情况都属实,以银行的相关贷款资料为准,我都认可。资金流向实际用途,我记不清楚了。

五、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2014年2月26日,在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晋城银行太原分行)获得综合授信10000万元,期限一年,保证金比例50%,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敞口10000万元,由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元保证担保、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保证担保并追加刘旭东的连带责任。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使用授信敞口4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日;于2014年7月3日使用授信敞口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3日;于2014年8月25日使用授信敞口2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2月25日;于2014年9月9日使用授信敞口15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9日;于2014年9月19日使用授信敞口15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19日。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2993.8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关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情况说明

证实: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在该行办理1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期限12个月。于2015年1月3日逾期。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期间共代偿借款本金7000万元。截至2019年1月25日该公司贷款本金余额2993.83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993.39万元。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申请贷款相关资料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3、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4年2月26日给予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一亿元。由山西鑫源兄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保证担保,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保证担保,并追加刘旭东的连带责任。国联公司于2014年7月2日使用授信敞口4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日,用于从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购买4000万元焊管的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7月3日使用授信敞口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3日,用于从山西杰源物贸有限公司购买2000万元焊管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8月25日使用授信敞口2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2月25日,用于从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购买4000万元焊管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9月9日使用授信敞口15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9日,用于从山西杰源物贸有限公司购买3000万焊管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9月19日使用授信敞口15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19日,用于从山西杰源物贸有限公司购买3000万元焊管的银行承兑汇票。该行陆续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垫款一亿元整,经多次催收至今无果,仅由担保企业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银承垫款本金680万元,该行未收回银承垫款本金9320万元。这些情况都属实,以银行的相关贷款资料为准,我都认可。资金流向用途,记不清楚了。

六、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虚假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向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焊管为由申请贷款,2014年4月28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法(以下简称晋中银行东城支行)定代表人冯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16日,保证人是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当贷款支付到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该笔贷款转至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晋中农业银行道北分行账户,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该笔贷款转至西安融迪管材(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用于购买焊管等原材料,并由西安融迪管材(集团)有限公司将3000万元在收到的当天转入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保理专户,偿还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贷款。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3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情况的说明

证实: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贷款30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16日,该笔贷款由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担保。于2014年8月开始欠息。截止2019年6月20日,累计欠息2183.1万元。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晋中银行东城支行申请贷款相关资料。

3、民生银行对账单、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流水

证实:2014年4月29日晋中银行给国联公司贷款3000万,杰源收到国联公司购原材料款3000万;国联流水显示:2014年4月29日往来结算款给杰源公司3000万、2014年4月29日往来款给西安融迪管材有限公司3000万。

4、西安融迪公司的资料、转账凭证、股权质押资料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

5、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关于西安融迪管业打款情况说明及凭证。

6、西安螺旋制管有限公司的资料。

7、证人冯某(时任晋中银行东城支行行长)的证言

证实:2013年4月,国联管业集团财务总监杨某和我们谈3000万的贷款业务,由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过审查贷款资料并批准后,才和国联管业签署相关发放贷款的合同及相关手续。对于国联管业和山西杰源物贸签署的购销合同,其作用就是明确贷款用途完成受托支付。

8、证人杨某(财务总监)的证言

证实: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4月份在晋中银行东城支行办理的3000万贷款是由董事长刘旭东和银行谈的,具体手续是刘某他们办的,购销合同是销售部提供的,具体内容没有给我看,我不清楚其真实性。

9、证人刘某(国联管业的资金管理部部长)的证言

证实:2014年3月份,在晋中银行东城支行办理一笔3000万的贷款。这笔贷款是我们公司董事长刘旭东和晋中银行东城支行的领导,具体联系好以后我去办理的相关手续。这笔贷款的购销合同是同太原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的。是购买焊管的合同,价值3250万,贷款下来以后,没有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这笔贷款是以受托支付的形式放款,由银行直接转账到太原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但是到杰源公司账户以后,杰源公司直接把3000万转到我公司在晋中农业银行的账户,然后我公司将这笔3000万的贷款又转到西安融迪管材公司的账户,最后由西安融迪管材公司把这笔款转到太原光大银行的账户,归还了我公司在太原光大银行的贷款。我公司在银行的贷款有用销售贷款归还的要求董事长让我找总经理李宁,李宁告诉我和西安融迪管材公司的财务人员联系,他们帮我们还款。这笔贷款是我告诉西安融迪管材公司的财务人员,把款转入我公司光大银行归还贷款的专用账户。我公司贷款时提供的购销合同,是我从公司的销售部门拿过来的,购销合同是复印件,销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路某。当时贷款的时候我不知道这笔款要归还太原光大银行的贷款,我们是在贷款到账以后,我给财务董事长汇报,然后他们告诉我这笔款转到哪里,然后我才联系西安融迪管材,财务转到了太原光大银行。我给晋中银行东城支行提供的贷款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就是在财务报告中,负债表里的产品销售费用比实际中要少些,其它都是真实的,购销合同是业务部门提供的,我不知道真假。

10、证人李某1(西安融迪管材总经理)的证言

证实:我们和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业务往来,国联管业是我们公司的上游企业供应商,我们从国联管业进货购进管材,然后我们公司销售,2014年4月29日国联管业给我公司打款3000万,打款前一天我们财务人员向我汇报,国联管业财务上有一笔3000万的款要平进平出,然后打到山西国联的另一个账户,后来才知道国联公司给我公司打款3000万,然后我们公司把这笔3000万的款打到国联公司在山西太原的光大银行的账户,而且不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平进平出,因为没有什么风险,我就让财务人员按照他们的需求做了。这3000万元我不清楚是做什么的。山西国联的人说是倒账的钱。山西国联管业没有从我们公司购买过原材料,我们是销售企业,都是我们从国联购买钢材。除了正常的业务往来,我公司还给山西国联公司,在山西光大银行,有一笔4000万的贷款担保。是山西国联的总经理李宁,刘利子同我们说过,因为国联管业资金紧张,让我们帮帮他们。后来山西光大银行也来过我们的公司,就山西国联管业在光大银行的贷款同我们谈过。因为国联管业和我们公司来往多年,不想让他们倒闭,而且他们还给我们倒了一份6000万的应收账款的抵押。我们是销售企业,我们从国联购买管材,他们从未向我公司购买原材料。我们公司给光大银行给国联有4000万的担保,我们替国联还剩700多万没偿还。

11、证人龚某(西安融迪管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的证言

证实:国联是我们公司的上游企业,我们帮国联倒账,国联汇来3000万又转到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账户上,汇款上填写了货款。

七、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向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卷板为由申请贷款,2014年5月16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贾永强签订《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700万元。2014年5月16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负责人贾永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700万元,用途为购原材料,期限为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保证人是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刘利子。该行按照约定将4700万元打入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贷款转至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农业银行道北分行账户,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又将这笔4700万的贷款转至岳鼎(卡号:62×××19)个人卡上,用于归还刘旭东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的借款。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该行本金47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清徐农商行营业部情况说明

证实: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2014年5月16日贷款47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5月15日,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未支付。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清徐农商行申请贷款相关资料、资产负债表、担保人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

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并民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

4、农行山西省分行提供的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道北分行账户流水及岳鼎提供的相关材料。

5、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14年5月16日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4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向山西杰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卷板,到期日2015年5月15日,保证人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这情况都属实,以银行的相关贷款资料为准,我都认可。

八、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2014年7月2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晋中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少杰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保证人是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保证人山西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将其对太原市热力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兴业银行晋中支行,白洁、白涛分别以其名下的新兴国际文教城的房产为国联管业贷款进行了抵押。兴业银行晋中支行如约发放给国联管业贷款,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该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晋中分行贷款相关资料。

2、本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16)晋07执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九、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2014年7月22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王一平与被告国联管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融资额度为12000万元,最高额融资期限为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8日。保证人是刘旭东、金桃园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自有三条焊管生产线作为抵押。具体如下:

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由向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贷款4000万元,2014年7月24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王一平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4日。当贷款受托支付到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上将该笔贷款转至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晋中农业银行道北支行账户,后转入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桃南支行刘旭东个人账户(62×××34),后刘旭东办理面额为4000万元的6个月定期存单,并以此存单做为质押,以向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购买卷板、焊管为由从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办理承兑汇票,2014年7月25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负责人王一平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银行出具两张4000万的承兑汇票,金额共计8000万元。同日,刘旭东与华夏银行太原分行签订了《个人质押合同》,刘旭东将其4000万元储蓄单质押,银行如约承兑,国联管业将承兑汇票贴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银行贷款。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7947.9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情况说明

证实:2014年7月24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办理短期流资贷款4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7月24日。自2014年10月起,该笔业务开始欠息,2015年7月24日,贷款逾期。2018年4月,该行通过法院清收贷款本金708724.4元,剩余39291275.6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

2014年7月25日,该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80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银承到期后未按时还款,造成该行垫款39479566.66元,至今未归还本息。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贷款相关资料。

3、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桃南支行提供的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账户流水、刘旭东华夏卡账户流水、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账户流水。

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2016)晋01执93号执行裁定书。

十、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向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有限公司购买卷板为由,2014年12月18日,被告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晋中分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22日,被告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农行晋中分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当贷款受托支付到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有限公司账户后,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易有限公司马上将该笔贷款转至闫娟娟在农行晋中分行中都支行的个人账户(62×××76),后转至闫娟娟农业银行晋中大学城支行的个人账户(62×××76)使用,并未购买卷板。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10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农行晋中分行中都支行关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贷款情况说明

证实:国联管业于2006年与该行建立信贷关系,首笔贷款发放日期为2006年11月20日,金额27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25日在该行贷款余额1亿元,欠息37901250.55元。

2、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农行晋中分行贷款相关资料。

3、本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4、农业银行道北支行提供的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流水。

5、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提供的闫娟娟账户流水。

6、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在晋中农业银行贷款1亿元,支付给恒大宇公司,杨某和刘某办理的,提供什么资料我不清楚。用于倒贷、购买原材料、偿还个人借款和高息、日常开销。

十一、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2014年12月30日,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与洛阳银行三门峡分行负责人李伟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保证人是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到期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欠银行本金3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三门峡分行贷款相关资料。

2、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洛阳银行三门峡分行于2014年12月30日给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保证人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期限至2015年6月29日,这些情况都属实,以银行的相关贷款资料为准,我都认可。

另,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

1、证人刘利子的证言

证实: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000万元,实际最多有3000万到5000万之间。股东是刘旭东和我,我实际上在公司没有一分钱的投资,刘贵子让我担任了一个挂名股东。成立时实际控制人是刘贵子,我是总经理,2006年6月刘贵子身患癌症,想让刘旭东接班,所以我就离开了,2006年6月刘旭东成为了公司的董事长,李宁成为总经理,我就没有再参与过公司的管理和经营。

刘贵子2007年6月去世,刘旭东全面接管公司,由于他太年轻,不懂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越来越不好,2012年金融危机爆发,他给北方冶金等几个公司进行了担保贷款,那几个公司还不了银行贷款,所以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刘旭东的安排下代这几个公司偿还了银行三个亿左右的贷款。2012年各个银行对国联公司进行了压缩贷款规模,刘旭东没有办法就从民间借贷了两个多亿的高利贷维持经营,2013年至2014年之间仅偿还高利贷的利息就达到了两个多亿,现在还欠高利贷三个亿左右,欠银行的贷款数额更多。公司早就资不抵债,公司所有的厂房、机器、土地、银行账户早已被法院全部多次查封冻结,公司人员在2014年11月刘旭东逃跑以后全部解散,李宁也移民加拿大。

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与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业务关中钢购买国联管业生产的焊管,该公司代国联管业公司从钢厂购买生产焊管的卷板。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钢钢铁有限公司销售大量焊管,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从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购买大量焊管,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在2006年以前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榆次525库有库房,国联给中钢打款20%保证金,中钢从钢厂购进原材料卷板进入525库房,国联打多少钱就可以从525库提多少货。

刘旭东2014年11月逃跑,原因是借高利贷太多还不了,被放高利贷的人逼的。

2、证人赵某(公司副总,负责销售)的证言

证实:2000年到2013年,公司的利润都不错,目前状态

的原因是公司扩张太快,代偿3亿元,公司成立之初依靠外来资金,2013年借用高息,资金成本大。广发杰源公司和国联公司有关系,不是刘利子就是刘旭东的公司。

3、证人李某2(财务部会计)的证言

证实:上一任会计姚海艇、刘某说请示了领导,只要是广发杰源公司的发票,都不需要领导审批签字,直接下账,入库单和发票是高英丽或马辉娟或刘某交给我的,广发的会计佟英姿说是领导让她开给国联公司的,刘某是为了办贷款才这么做的,因为我看到发票上盖有银行的章,还有信用证号,开证金额等。

4、证人田某(刘旭东母亲)的证言

证实:我是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丈夫刘贵子在世时拿我的身份证办理的,该公司的股份构成和具体经营状况我不清楚,150万不是我出的,2011年广发、杰源公司法人变更成孔某和姚某,也就是用了个身份证,她俩一直在国联管业公司上班。

5、证人孔某(刘旭东妻子白洁的嫂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从2004年到2015年在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5月担任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该公司租了一个民宅,姚某负责出纳及杂事,原双喜负责财务,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

6、证人姚某(刘旭东表姐)的证言

证实:我是杰源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刘旭东安排我担任的,我没去过公司,有我、司机、会计,没有业务员,在太原市院办公,租的,我工资两千多,刘旭东是实际控制人,业务和资金是杨某负责,广发的法人代表是孔某,我是股东,李旭东安排的,2015年夏天,找不到刘旭东,我们害怕就把法人代表换成了刘旭东。

7、证人王某(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证言

证实:业务模式是我公司向国联指定的钢厂付款,国联与钢厂谈好以后,我公司与钢厂签订采购合同,再与国联签订销售合同,并给国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不和钢厂接触,合同和发票都是通过邮寄,2012年之前有几千万,2012年有四五个亿,2013年有九个亿的业务,其中有五六个亿都给了广发和杰源,基本没有开发票,剩下的三四个亿是钢厂的,开了发票,广发和杰源都是和路某联系的,广发、杰源的提货情况不清楚,没有接触过,是基于和国联多年的合作与信任做业务的,我公司没有采购和销售过焊管。我公司2014年11月份停业,因为被银行起诉。

8、证人杜某的证言

证实:2003年到2015年2月,我在国联管业供应科上班,负责采购卷板。对于国联管业和山西杰源物贸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我没有见过,也不是我经办的,我们供应科只负责购买,绝对不会购买焊管。

9、证人姜某的证言

证实: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我在国联管业供应部工作,对于这份山西杰源物贸和国联管业的购销合同,我没什么印象,从合同内容来看不是我所在的供应部的业务,同时国联管业应该没有需要购买焊管的业务,因为它本身就是生产焊管的企业。该合同我没有签过,也没有见过。

10、证人杨某(财务总监)的证言

证实:我负责企业对外银行贷款的协调工作,财务流程签字,刘某负责银行业务,公司后期转营为亏,原因第一是回款慢,导致无法归还贷款,第二是从社会借去高息资金去还银行贷款,第三银行压缩进贷款2个多亿,第四给企业代偿2个多亿,2013年西安建厂2个多亿,导致企业资金减少7个亿,无法正常生产,所签合同无法完成。

11、证人路某(物流总监)的证言

证实:2010年-2015年我担任国联管业集团的物流总监。对于这份国联管业和杰源物贸的购销合同,我没有见过,且和我们正常签订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份合同没有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次正常情况下,合同中不会有委托代理人,姜某和杜某是我们原料部的人就不会去代理。关于贷款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不是我们提供的,是企业资金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来找我们复印的合同。而刘旭东成立杰源物贸这个公司就是为了短期融资,其它不清楚。

12、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光华对国联及其子公司担保明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借条及银行回执。

13、证人侯某(山西光华制管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

证实: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分别向交通银行山西分行贷款5000万、晋城银行贷款3000万、清徐信用社贷款4700万、兴业银行太原分行贷款2000万、太原浦发银行贷款2000万,计16700万元。贷款时提交了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了公司的总资产及年利率,达到了骗取贷款的目的。同时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报案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的信任,给其贷款提供了担保。后经报案人从文水县法院了解到其的财务报表造假本来只有两个多亿的财产虚构之20多个亿,本来是亏损企业虚构成盈利企业并有转移1.5亿贷款的事实。

我公司于2014年7月左右,借给山西国联管业公司1200万元,到期后该公司没有还款,我公司起诉到文水县法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1.5亿元的股权于2014年7月25日转让给他人,涉嫌虚假转让。固定资产全部都抵押给他人,所以我怀疑该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涉嫌有骗取贷款的行为。

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其法定代表人刘旭东以同样的手法,从2014年6月和8月期间,分别向晋商银行兴华街支行贷款2000万元,浦发银行晋中分行贷款1500万元,中信银行贷款2000万元,小计5500万元。向银行提交了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了公司的总资产及年利率,骗取了贷款。利用该虚假财务报表骗取我公司的信任,给其提供了担保。该公司没有任何固定资产,给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出该公司有固定资产,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骗取贷款。

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的骗贷行为给债权人及各银行造成贷款不能如期收回的重大损失,同时因为各银行通过诉讼要求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造成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的3000余万元的股权、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公司的银行账号,导致我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给公司的招投标业务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公司财务部长张永安听杨红腾说,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初被拆除了。四家银行清徐信用社、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浦发银行晋中分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起诉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金额有8000多万元。

刘旭东是2009年通过我公司的总经理闫兵认识的,我们在2009年曾经签订过互保协议,互相担保在银行的贷款。他曾经给我公司担保过一亿多元的贷款,我公司都已经还清。我给刘旭东担保的贷款至今都逾期未还。担保时没去过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公司,去过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比较正常,管理比较正规,是正规品牌,财务人员也看过该公司的财务报表。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8亿元,是国内最大的民营铸管企业,员工2000余人,每月发放工资600余万元。2014年底我公司央企上市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混合所有制,有望全面整合,在查封之前生产经营正常。国联管业及螺旋制管公司的骗贷行为,有可能导致我公司破产,员工面临下岗风险,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14、大连兵工公司、山西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岳鼎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企业信用报告。

15、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山西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太原国联钢管经销有限公司、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及工商登记资料。卷一p96-100

16、山西晋中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旭东涉嫌骗取贷款的报告》

审计鉴证结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获得首期贷款,向贷款融资机构(晋中银行等8家银行)所提供的全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的财务数据,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税务纳税信息申报系统所提供的实际财务数据存在差异极大,审计确认:该贷款资料涉嫌伪造、变造,财务数据信息虚构。

17、被告人刘旭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18、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抓获经过

证实:2017年11月20日,该所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十字进行巡逻盘查中将刘旭东抓获归案。

19、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刘旭东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0、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

证实:我公司是生产销售成品双面埋弧焊钢管,属于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的钢管。因为我公司生产的钢管是特种钢管,所以需要先有订单才生产钢管,都需要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钢管规格进行生产再销售给签订合同的客户。我公司95%以上的产品是根据订单生产并销售的,多出来的很少。公司原材料供应商主要是太钢,另外还有首钢、鞍钢、包钢、八钢也进材料;销售的客户主要是山西省天然气公司、太原热力公司、山西省煤层气公司、太原市煤气公司等等。恒大宇公司是我二叔刘利子的公司,广发和杰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我。2013年12月23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恒大宇销售成品焊管10310吨,后由恒大宇将该批焊管又销售给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这个业务是我跟我二叔刘利子谈的,当时因为我欠的刘利子钱,通过这样做贸易的形式走账,每吨给恒大宇5块钱的利润。我因为要还银行贷款,所以跟他借的钱,是公司对公司借钱的,双方公司账上能看出来。刘利子就是帮我忙。山西国联和恒大宇的合同还有恒大宇和广发的合同,包括开票结算都是我安排国联公司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路某和公司财务一块配合做的,这个业务就是走走账,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

2013年12月16日,国联管业从太原广发物贸有限公司购进成品焊管分别是3800吨和8572吨(2013年12月241号、242号凭证),就是为了给广发增加业务量,办理贷款需要给银行看的,实际上也就是走走账。我公司跟大连三寰、大连兵工、山西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开始是有真实业务,其实到后来就跟国联和恒大宇、广发还有杰源公司是一个模式,都是只走走账,他们都是国企,通过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国联公司用了大连三寰、大连兵工、山西物产的钱,这些国企也能完成业务量。开始这几家公司都向国联供过原材料,做过几次业务就相互熟悉了,后来就是直接走账,就是光签了焊管的购销合同和开了票,不实际发货,我通过走账用他们公司的钱,他们增加业务量。签订合同后,我向他们公司支付保证金,他们从银行办理出承汇票交给国联使用,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国联就把承兑的全款和用钱的利润给了他们公司,国联给他们公司的保证金是承兑金额的30%-50%,利润就体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了。实际上就是为了通过他们这几个公司用银行的钱,不用实际做业务。只是签合同走账开票,这些合同中都没有实际货物,国联生产的货物都是根据订单生产的,都要卖给实际使用焊管的公司。公司库存的货是销售给订单客户的,跟这些只是为了走账的合同没有关系。

我父亲刘贵子于2007年4月去世后,我全面接管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我还是西安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广发公司和杰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姚某、孔某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由于我有大量的银行贷款需要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她们两个什么都不懂,所以法定代表人就变更到了我的名下。业务工作由李宁负责,开票由杨红腾负责。

2012年金融危机前经营的不错,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经营越来越差,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倒闭。2013年年底银行陆续对我公司抽贷开始,公司资金链发生断裂就开始借高利贷,随后就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资不抵债。榆次国税局出具的2013年亏损75637840.88元,2014年亏损183050546.02元,与实际情况相符。2012年给北方冶金有限公司,长治长信钢铁有限公司、暴风公司进行担保贷款受到牵连,代偿了近三亿左右的贷款,后来由于多家银行对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压缩贷款规模,我借高利贷两个多亿用于维持资金流转,2013年、2014年偿还高利贷的利息就达到了两个多亿,至今还欠高利贷一个多亿,这个情况属实。因为被北方冶金有限公司等牵连被迫借了两个多亿的高利贷,从2012年开始,将公司的银行贷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利息达到借款本金的80%左右,经营根本无法应付借款利息,而且每个月还要偿还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我每天光应付高利贷的债主都应付不过来,根本没有时间经营管理企业,所以企业从2012年开始就日益亏损严重,入不敷出。我本人甚至于2014年10月被放高利贷的债主软禁后殴打头部被缝了十几针,刘利子向榆次公安报警后才把我解救出来。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11家金融机构债务未结清,当前负债余额为74271.22万元,不良和违约负债余额为57094.72万元,有四条强制执行记录分别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立案)、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立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立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刘旭东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目前在三家金融机构债务未结清,当前负债余额为7712.63万元。不良和违约负债余额为57182.92万元,有一条强制执行记录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这些情况和事实相符。

我看不懂财务报表,我公司贷款是给银行提供的所有公司财务报表都是杨某提供和亲自办理的。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过程中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资产有20多个亿,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的净利润每年都有一个多亿都不属实,都是杨某提供给银行和亲自办理的。

陕西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固定资产,给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出该公司有大量固定资产与实际情况不符。2012年以后就没有什么业务了,就是一个空壳公司。

保证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金涛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山西青春玻璃有限公司、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杨某联系的,这些公司都认为我公司实力雄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盈利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所以才提供担保的。

如果知道我公司亏损严重,负债累累,肯定不会提供担保,银行也不会给我们发放贷款。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在与我公司业务往来,实际损失数额达到5个亿,都是李宁和杨某办理的。我与白洁于2015年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和虚假的证明文件等,多次骗取多家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欠银行本金共计达52647.414724万元,被告单位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至今仍欠银行本金共计达1996.07437万元,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刘旭东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就本案有关事宜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应认定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旭东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被告单位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被告人刘旭东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单位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本金9551.207万元;退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6987.07768万元;退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467.34万元;退赔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993.83万元;退赔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本金3000万元;退赔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700万元;退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本金2000万元;退赔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7877.084226万元;退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本金10000万元;退赔洛阳银行三门峡分行本金3000万元。

五、责令被告单位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退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1996.0743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郑晓勇

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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