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甘01刑更244号
当事人
罪犯蔡鑫斌,男,生于1972年10月28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七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鑫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蔡鑫斌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兰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1月13日入监服刑。
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提出,罪犯蔡鑫斌自上次减刑以来改造表现正常,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虽有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在确定罪犯假释资格时已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及入监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对其假释。
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蔡鑫斌符合假释条件,综合评价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整体表现,可以认定该犯具有悔改表现,且从司法所的评估报告可以看出,同意对其予以假释并进行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或其他社会风险。同意兰州监狱对其提请假释的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