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24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长顺,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春,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杰,男,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萍,女,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吉木萨尔县盛德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G335交通服务区2号楼19号。
法定代表人:吕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