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民终15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宏,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惊涛,北京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生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郭家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延安建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延安市苏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郭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延安昌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二审诉讼请求
二审辩方观点
被上诉人延安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苏丰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宏提交的四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建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0元,由上诉人陈建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