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黑10刑更413号
当事人
罪犯逯秀岭,男,汉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初中文化,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逯秀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逯秀岭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认定表、狱内消费明细、罪犯无劳动能力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书、情况说明、检察机关意见书及证人刘安平、刘楠、胡启利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