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黑10刑更416号
当事人
罪犯魏少波,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原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魏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魏少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三课”成绩单、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认定表、狱内消费明细、认罪悔罪书及自我鉴定材料、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安全员选用审批表、情况说明、检察机关意见书及证人刘敏、宋广金、于文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26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