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刑更686号
当事人
罪犯王洪猛,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赣08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洪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以(2021)赣08刑更3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