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刑更378号
当事人
罪犯赵同军,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赵同军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赵同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监管干警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赵同军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