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民终74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22593220。
法定代表人:龚学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艳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小松,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林,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二审诉讼请求
二审辩方观点
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案是否存在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