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青海省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地区的复函
2016-05-18人社厅函〔2016〕184号

  人社厅函〔2016〕184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工伤预防试点地区的请示》(青人社厅发〔2016〕5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申请,确认你省省本级、海南州作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地区。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试点推进情况请及时报部工伤保险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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